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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596345号“臻木ZHENM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09 16:10:53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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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596345号“臻木ZHENM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97号

   

  

申请人:刘自力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满城县恒信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0日对第17596345号“臻木ZHENM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177550号“原林木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卫生纸等商品上,于2016年9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文字“臻木ZHENMU”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原林木色”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尤丽丽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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