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649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9 15: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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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49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86号
申请人因第20664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24139号“邯郸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ANDAN COMMERCIAL BANK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33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案未向我委提交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服务、珠宝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代管产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银行、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姚晓东
张 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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