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75907号“甘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9 15: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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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75907号“甘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22号
申请人因第20775907号“甘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7632993号“甘城Gan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案未向我委提交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甘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甘城”在汉字构成及字型上相近,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姚晓东
张 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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