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6096号“藏货通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9 15: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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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76096号“藏货通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77号
申请人因第20676096号“藏货通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多重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经使用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品牌,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公司简介、荣誉证书、供应协议、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藏货通天下”为纯汉字商标,将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姚晓东
张 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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