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10320号“象印智の星电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33号
申请人因第20610320号“象印智の星电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79551号“象印ZOJIRUSHI SINCE 191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案未向我委提交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象印智星电器”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象印”,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打火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姚晓东
张 静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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