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21335号“糖芭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98号
申请人因第20721335号“糖芭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糖芭蕾”为纯中文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41806号“糖糖少儿美术工作室及图”商标、第10132172号“糖糖图书馆SWEET CANDY”商标、第14211706号“SUGAR” 商标、第15512086号“喜糖视觉 SheDance Vision及图”商标、第18366519号“糖糖”商标、第4286565号“SUGAR”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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