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2803号“的的快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9 14: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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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2803号“的的快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99号
申请人因第20682803号“的的快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02067号“的的DE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的的快保”和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的的快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的的”,且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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