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72558号“华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329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5日对第18072558号“华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防爆电器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在先注册的第3492588号“华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0317号“华荣防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防爆电器、灯具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
2、申请人“华荣”产品的行业排名证明;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4、申请人2009-2011年间审计报告;
5、申请人2009-2014年间参展照片;
6、申请人2011-2016年间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7、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8、其它案件的法院判决。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第156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