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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51764号“MADAME TUSSAU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8 18:57:34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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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51764号“MADAME TUSSAU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11号

   

  

申请人:美林魅力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1764号“MADAME TUSSAU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局引证的第5382264号“杜莎夫人MADAME TUSSA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及360百科对申请人及杜莎夫人的介绍、商标注册情况、主题公园调查报告、相关媒体的报道、商品照片、引证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受理通知书(光盘)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ADAME TUSSAUDS”为纯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MADAME TUSSAUD”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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