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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1781号“上善设计 A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8 18: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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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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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1781号“上善设计 A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269号

   

  

申请人:深圳市上善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创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1781号“上善设计 A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759319号“上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保留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2806379号“上善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12753号“上善仿真科技 shang shan simulation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的权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主要认读部分均为“上善”,共存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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