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4081号“帝国上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8 1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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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34081号“帝国上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10号
申请人因第20734081号“帝国上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人们解放军军衔“上将”的含义区别明显,且整体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授权使用合同、贴牌生产协议、产品及店面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上将”是我国法定军衔的一种,其与“帝国”文字结合作为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关于其知名度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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