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28250号“就去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8 18:49:16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335
关于第21128250号“就去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08号
申请人因第21128250号“就去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技术服务合同、APP网页、微博宣传页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就去兑”为日常用语,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