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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擅用G20峰会标志属违法行为

2018-05-08 18: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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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G20峰会即将在杭州举行,这场举世瞩目的盛会吸引了世界的目光。

2016年G20峰会会标图案,用20根线条,描绘出一个桥形轮廓,同时辅以G20 2016 CHINA和篆刻隶书“中国”印章。桥梁寓意着G20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之桥、国际社会合作之桥、面向未来的共赢之桥。同时桥梁线条形似光纤,寓意信息时代的互联互通。图案中G20的“O”体现了各国团结协作精神。中文印章彰显了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与英文CHINA相呼应。

与此同时,有部分商家瞄准了其中的“商机”,借G20峰会东风为其产品“包装”宣传。不过,未经相关部门授权使用G20峰会标志是违法的。据绍兴网-绍兴晚报报道,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起美容院涉嫌侵犯G20峰会标志专用权的案件。

据悉,绍兴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一起网络案件举报,反映柯桥街道笛扬路一家美容院看中杭州G20峰会的影响力,策划推出围绕G20的主题宣传活动,店主还利用个人微信号在微信发布相关广告信息。

收到举报后,7月16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柯桥分所执法人员对该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印有“G20 2016 CHINA”文字及图形特殊标志的宣传卡片450张、塑封纸7张、横幅2条,并取证确认该店借G20峰会东风为其“包装”宣传、推广所谓美容美发G20卡等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之中。

据柯桥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G20 2016 CHINA”文字及图形的特殊标志,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此特殊标志的使用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保护,须经国际峰会杭州市筹备办的授权才能使用。接下来,柯桥区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查指导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严厉查处擅自使用G20峰会标志虚假宣传及广告中侵犯G20峰会标志专用权的行为。

此事引发了关于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相关思考。下面,小编就与您一同探讨特殊标志保护制度及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特殊标志保护制度

(一) 什么是特殊标志

根据国务院《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2条及第21 条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 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或是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使 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二) 特殊标志保护体系

按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五个层次:

1. 国际法。虽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特殊标志保护国际公约,但某些国际组织作为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标志的所有人, 都在其成员国范围内约定该标志的使用规范 。

2. 法律。 商标法适用于已登记为注册商标的特殊标志,著作权法将具有独创性的特殊标志作为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比如征集设计的吉祥物等。专利法对包含有某个特殊标志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产品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比如奥运会、世博会的纪念品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范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违背商业道德, 在经销的商品上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擅自使用某个特殊标志, 并造成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是我国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法规。

4. 地方法规。 较有代表性的是《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内容涉及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 特殊标志、 专利、 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保护。

5. 特殊标志所有人自行制定的规定。 内容以特殊标志使用许可的具体操作程序为主, 在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三)《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1996年 7月13日发布《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分为总则、 特殊标准的登记、 使用与保护、 附则四章, 共 22条。

1. 特殊标志的管理机关及职权

经法规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自此开始受条例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所有人投诉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 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侵权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等。

2.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

依据条例第9条规定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 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3.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 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 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 使用人与所有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 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获得授权、 签订书面合同后才能合法地使用特殊标志。

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如未经所有人同意将奥林匹克标志、 世博会名称印刷在自己商品的广告宣传资料上;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 擅自制造、 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如在自己的商品销售活动中擅自使用2008年北京奥运会推荐产品” 字样; 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此类行为可能涉及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间接侵权行为, 或毁坏、 污损公众场所的特殊标志等。

聊完特殊标志保护制度,想必大家都会想到另一个问题: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是什么关系呢?

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一种意见认为,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与商标并无区别,两者均有区别来源和出处的功效,均属智力劳动的成果,表现形式又近似,因此,可在商标法中的对特殊标志问题进行规定。不可否认,特殊标志与商标确有相似之处,比如都有区别提供产品者来源的作用、均具有显著性的特征等等,但从本质上看,两者仍有明显的区别:

1. 商标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多数下是同一的,而特殊标志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却是分离的。商标的专用权人通常是为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其商标而申请注册的,目的是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相区别,方便消费者选择购物。因此,多数情况下,商标的拥有者和使用者是同一的。即使有时商标专用权人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也不影响商标专用权人自己使用。只有极个别情况下,比如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注册人近期内无法使用该商标,又想保持注册商标的效力二许可他人使用时,才会引起商标拥有者和使用者的分离;而特殊标志则不同,标志的拥有者和使用者通常是分离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并不提供商品或服务,仅是将特殊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和提供赞助者使用。

2. 主体资格不同。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而特殊标志的登记申请人,是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文化、体育、科研等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而使用人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3. 商标注册人可依其意愿,将专用权有偿或无偿转让于他人;而特殊标志因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和限制,所以其登记人不能转让其标志,只能通过签订使用合同,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4. 与商标注册申请不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除提交一般的申请书件外,应附送国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该项临时性公益活动的文件。还应提交有关《特殊标志准用证》的发送条件及管理办法等文件。

5. 要求保护的期限不同。商标注册的保护期限一般为10年,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要求,还可以无限期地续展下去;而特殊标志要求保护的期限则较短,一般随活动的结束而终结,虽然也有像申办奥运会那样要求长时期保护的事例,但仍较商标的保护期短,且数量了了。

综上,难以将特殊标志与商标等同视之,也即不宜简单地将特殊标志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畴,而适宜颁布单独的法规以保护特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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