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01699号“田埂上的梦 Dream on the rid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5-08 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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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01699号“田埂上的梦 Dream on the
rid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89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2日对第18501699号“田埂上的梦 Dream on the rid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田埂上的梦”是申请人的原创品牌,有着独特的寓意和内涵。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田埂上的梦”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大力推广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已经获得广泛的支持和认可。被申请人恶意模仿、盗用申请人的商标,并将其另行注册的行为,是对申请人品牌的侵犯。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商标中的文字,英文也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减损申请人商誉及品牌价值。被申请人恶意盗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2、申请人企业简介及商标设计内涵;3、商标注册证及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4、产品经销协议;5、相关网页截图。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5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体现在《商标法》其他相关规定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该条规定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产品经销协议、淘宝网网页截图和产品照片、酉阳新闻网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该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田埂上的梦”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贝壳类动物(非活)”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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