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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54697号“Printflee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宾特弗立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越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54697号“Printfle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177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请求准许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力地表示被 申请人于2013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在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2、被许可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原件及相应发票原件。
为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
3、被申请人签订的《设备供销合同》原件及发票原件;
4、被申请人2015年参展照片复印件;
5、被申请人公司所获荣誉;
6、商品图片复印件。
我委将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使用证据的副本以及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中的合同、发票上的商品不能完全对应,证据3中的合同未显示日期,证据4模糊不清,证据5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6没有显示时间,且为被申请人自制宣传材料。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3月7日在第9类“复印机(光电、静电、热);磁性材料和器件;电线连接物;印刷电路;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整流用电力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学习机;信号灯;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3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