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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13387号“溢香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29号
申请人:李宛桐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泸州泸禾酒业有限公司(原名义为: 泸州白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5年07月28日对第7213387号“溢香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溢香坊”商标均使用在第33类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在整体含义上极度近似,商标显著部分完全相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的第5858332号“溢香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争议商标已由被申请人投入大量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无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公司简介、企业所获荣誉;
2、争议商标的部分实际使用证据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坚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对被申请人的知名度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09年2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7月28日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汽酒;黄酒”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7月27日止。2012年3月29日商标局核准被申请人名义变更为“四川省泸州市白府酒业有限公司”,2015年7月10日商标局核准被申请人名义变更为“四川泸州泸禾酒业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7年1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4月21日刊登《商标注册公告》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米酒;烧酒”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2月27日止。2016年10月27日我委在商评字[2016]第0000090939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裁定该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经两审行政诉讼程序后,该裁定现已生效。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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