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89476号“TOX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8 16: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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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89476号“TOX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19号
申请人因第21089476号“TOX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明确指向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陶氏环保科技,具有较强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24048号“TONES 通世·创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4645号“TO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11022886号“TO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并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共存。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的宣传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OXES”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TONES”、引证商标二“TOLES”以及引证商标三“TOTES”的字母组成与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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