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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4633号“田氏木业TIANSHIMU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7 17:02:30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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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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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4633号“田氏木业TIANSHIMU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32号

   

  

申请人:山东田氏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4633号“田氏木业TIANSHIMU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商号,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51975号“田氏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9686584号“田氏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与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别中文“田氏”,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床、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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