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13589909号“恬巧 甜笑蛋 TianQ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07 17:00:54    0670网络整理    2431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3589909号“恬巧 甜笑蛋 TianQia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86号

   

  

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安县庵埠镇甜巧食品厂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对第13589909号“恬巧 甜笑蛋 Tian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均属于全球第三大巧克力制造商费列罗集团。申请人是“KINDER”、“KINDER及图”及其系列商标的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78275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5792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5804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28472号图形商标、第902811号“Kinder SURPRI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与申请人商标共存于市场会造成对广大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抄袭、摹仿了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包装装潢,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广泛注册和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恳请认定申请人第75457号“KINDER”商标、引证商标四为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可能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相关判决书及裁定书;3、相关媒体报道;4、相关产品介绍;5、相关产品出口至中国的单据;6、经销商名录和客户名录;7、互联网上相关产品行销记录;8、相关经销门店列表;9、相关产品在中国大陆的经销合同和协议;10、销售发票样本;11、各大超市的供货协议;12、相关公司采购证明;13、相关产品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14、相关审计报告;15、相关产品金额统计及交易明细;16、相关产品在全国主要城市的媒体覆盖情况;17、相关广告宣传资料及发票;18、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19、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该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三、五均为申请人之一费列罗有限公司名下在第30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四为申请人之一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名下在第30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4、引证商标二经国际注销,现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体现在《商标法》其他相关规定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呼叫、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巧克力”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恬巧 甜笑蛋”、拼音“TianQiao”及图形组成,整体呈蛋形状外观,虽呼叫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存在一定区别,但其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与引证商标四、五均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KINDER及图”系列商标在“巧克力”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鉴于我委在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申请人商标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我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在先权益。该条适用要件之一为“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未获准注册为商标”。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与其引证商标四、五商标标识大致相同,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为已注册商标,并且我委已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另,《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四、五为在先已注册商标,并且我委已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亦不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构成要素本身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