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0100号“TOPCHE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38号
申请人因第20980100号“TOPCH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92904号“安达福 Top sh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18383号“顶级厨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OPCHEF”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Top shef”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TOPCHEF”具有“顶级厨师”之义,与引证商标二“顶级厨师”的含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烤肉铁叉转动器、烤肉铁叉、烤盘(烹饪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烤箱、熨斗加热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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