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39322号“紫阳旭普 ZIYANGXUP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7 1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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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39322号“紫阳旭普 ZIYANGXUP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45号
申请人因第21039322号“紫阳旭普 ZIYANGXUP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含义,可以认定其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另,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第17559752号“紫阳堂”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故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得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紫阳”系我国陕西省南部的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名称,隶属陕西省安康市。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紫阳县这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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