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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75181号“海纳百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7 16: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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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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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75181号“海纳百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18号

   

  

申请人:甘肃海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5181号“海纳百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66349号“海纳百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36510号“海纳百川ALL RIVERS RUN INTO SEA RESTK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74717号“海纳百鲜HAI NA BAI 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55613号“海纳百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海纳百慕”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的主要识别文字“海纳百川”、引证商标三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引证商标四文字“海纳百鲜”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李钊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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