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55933号“倒有顺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30号
申请人因第20755933号“倒有顺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19727号“有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倒有顺有”与引证商标中文“有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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