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0158号“新鲜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7 15: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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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0158号“新鲜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38号
申请人因第21060158号“新鲜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45078号“新鲜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部分商标的《准予注册的决定》和《驳回复审决定书》;2、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3、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新鲜”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故二者应被判为近似商标。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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