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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616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6 15: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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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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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616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69号

   

  

申请人: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616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820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雨课堂”后台用户数据统计、申请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相关报道、网络搜索结果、“雨课堂”宣传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产生了对应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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