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2667280号“雅芳衣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05 17:18:47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386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2667280号“雅芳衣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78号

   

  

申请人:雅芳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州虹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对第12667280号“雅芳衣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际美容巨子和全美最具实力的500强企业之一,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美容化妆品及相关产品的直销公司。申请人就其“AVON”、“雅芳”系列商标在中国进行了广泛、大量的注册。申请人的第1544233号“AVON雅芳”商标、第1544234号“AVON”商标、第1544235号“雅芳”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继续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5751号“雅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71916号“雅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81940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雅芳”、“AVON”、“雅芳AVON”系列商标的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足以误导公众,造成市场混淆,弱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害,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华子公司2000-2006年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2007年-2013年销售额统计;
  2、1995-2007年和2009-2013年销售发票;
  3、申请人与经销商签订的协议样本;
  4、申请人在华子公司纳税税单;
  5、申请人产品宣传册及产品图片;
  6、申请人举办的促销活动照片、广告合同及费用支出统计及发票;
  7、媒体报道及荣誉;
  8、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
  9、“雅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及判决书;
  10、2005年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已充分证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发票、在京东等网店上的销售页面、检测报告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复审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经异议,核准注册时间为2016年0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衣;衬衫;裤子;外套;上衣;T恤衫;裙子;凉鞋;靴”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及核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鞋及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07年,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对申请人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雅芳”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了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关于第4180428号争议裁定书”予以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从两商标的音、形、义、整体表现形式、并结合两商标的知名度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争议商标“雅芳衣佳”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汉字“雅芳”,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凉鞋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衬衫、鞋及靴、游泳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销售范围及影响力情况,尚达不到使争议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程度。
  另,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我委对引证商标一至三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段晓梅
黄会芳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