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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717576号“淮盐千年淮盐健康安全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05 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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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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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717576号“淮盐千年淮盐健康安全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741号

   

  

申请人:张登升
  委托代理人:河南美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对第16717576号“淮盐千年淮盐健康安全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用于注册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不应获得注册。商标作为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实也属于广告宣传的一部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获得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并获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隶属江苏国资委。“淮盐”商标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与被申请人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千年淮盐健康安全”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未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合情、合理,理应获得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食盐专营管理办法》;被申请人是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证明;被申请人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中国盐业协会证明;《江苏盐业食用标准汇编》目录;《中国盐业产品手册目录及附录》;“食盐百科网”上关于食盐种类的说明;《中国盐业年鉴(2014)》全国盐产品目录。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盐;盐类(化学制剂)”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6年6月7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6年6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文中。《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淮盐 千年淮盐健康安全”及图形构成,其中“千年淮盐健康安全”文字使用在“工业用盐;盐类(化学制剂);非食品用防腐盐”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可食用盐,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其次,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玲
孙侃华
翟晶晶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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