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57594号“妙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3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7日对第14157594号“妙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台湾脱普企业集团在中国大陆投资的独资企业,生产并销售“妙潔”系列家用品,包括保鲜膜、垃圾袋等。申请人分别在第3、5、16、21、24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妙潔”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申请人的“妙潔”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972230号“妙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5679号“妙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81857号“妙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71238号“妙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损害了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的手段复制了申请人的驰名引证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