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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1413号“中同石化 中同石化ZGZT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4 15: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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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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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11413号“中同石化 中同石化ZGZT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09号

   

  

申请人:桐乡市骑塘加油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1413号“中同石化 中同石化ZGZT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755852号“中石化”商标、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商标、第1948354号“中国石化SINOPEC及图”商标、第15664952号“津沧石化JINCHANGSHI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四、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清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车辆加润滑油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橡胶轮胎修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中同石化 中同石化ZGZTSH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中石化”、引证商标二“中国石化”、引证商标三“中国石化SINOPEC及图”、引证商标四“津沧石化JINCHANGSHIHUA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中同石化”易被识别为石油化工行业企业名称的简称,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使用和注册在其指定的服务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且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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