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68290号“IOP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20号
申请人因第20168290号“IOP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IOP1”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227452号"TOP FORMULA 1"商标、第10109769号“360TO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乐
梁炜
李娇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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