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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92533号“RPT ACTFL Reading Proficiency Te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4 14: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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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92533号“RPT ACTFL Reading

Proficiency Te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99号

   

  

申请人:美国外语教学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92533号“RPT ACTFL Reading Proficiency T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标卡尺、测量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光学器械和仪器、芯片(集成电路)、磁铁、变压器(电)、热调节装置、汽笛报警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637025号“RPT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6757号“瑞特精工 R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42801号“R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前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阻碍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及大量使用,已获得了很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1856号“R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标卡尺、测量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光学器械和仪器、芯片(集成电路)、磁铁、变压器(电)、热调节装置、汽笛报警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首先,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复审商品以外的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安全网”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子装置的防护罩及其套子,即,移动电话,媒体设备,音乐多媒体设备,电子图书,便携式电脑,上网本以及笔记本电脑”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RPT”字体较大,具有较为突出的视觉效果,其与引证商标四“RPT”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两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很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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