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4243099号“浩爵Haojuem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5-03 13:45:16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3215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4243099号“浩爵Haojuem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328号

   

  

申请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新禧南爵机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名广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3日对第14243099号“浩爵Haojuem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27429号“Haoj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3438号“Haoj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3836号“豪爵HAO J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41891号“Haoj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16111号“豪爵HAOJ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诸引证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认定驰名商标裁定书;
  2、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
  3、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
  4、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信息;
  5、申请人产品销量的协会证明;
  6、申请人相关展会照片;
  7、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8、申请人产品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证据;
  9、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10、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善意注册,是基于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中文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申请人无任何关联。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商标是否驰名与本案无关。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被申请人突出使用英文,已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事实损害。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商标证书、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书;侵权产品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陆地车辆传动马达;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摩托车车轮;摩托车车轮毂;摩托车挎斗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自行车;汽车等商品上。
  3、我委在商评字[2013]第0298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曾认定申请人第682584号“豪爵”商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相关裁定书予以佐证。
  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浩爵”及英文“Haojuemt”两部分构成,其中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五中文“豪爵”在呼叫上相近,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英文“Haojue”在字母构成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车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自行车;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委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委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管潇
陈辉
崔方明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