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59551号“小度驿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3 13:08:27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3166
关于第19659551号“小度驿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58号
申请人因第19659551号“小度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294021号“小度”商标、第15667070号“小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度驿站”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小度”,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