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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90210号“RED PERUMFU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487号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杰霸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6日对第15690210号“RED PERUMFU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第941576号“Red dragonfly”商标、第1776902号“REDDRAGONFLY”商标、第9677160号“RED DRAGONFL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及其鞋服类产品就已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经驰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情况的前提下,反复恶意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多件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红蜻蜓集团及其产品部分荣誉证书;申请人及其产品部分荣誉证书;2011—2013年纳税证明;申请人部分电视广告截图;部分报纸宣传资料、期刊宣传资料;网络宣传资料、网络调查结果;引证商标部分户外公交广告、杂志及户外广告牌图片;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驰名商标认定材料;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部分专卖店档案、广告宣传材料;被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婚纱”商品上,于201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由上海奥康鞋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1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商品上,于199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2012年1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由上海奥康鞋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于1997年2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6日。2009年5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三由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0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2年5月27日。2009年5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四由
申请人于2011年7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手套(服装);领带;跑鞋(带金属钉);戏装”商品上,于201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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