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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4536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3 12: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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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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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4536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40号

   

  

申请人:深圳市缤纷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536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6923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领域完全不同,并且互不相干。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消费者、相关行业中已享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待审阶段。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申请商标在邀请函、宣传册、包装纸袋以及名片上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现已审结,2017年5月8日我委决定该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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