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32543号“传家小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3 12: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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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32543号“传家小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46号
申请人因第18832543号“传家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9823456号“传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加之,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以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网站截图。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7年8月16日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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