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10003号“六渡橋德華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48号
申请人因第18810003号“六渡橋德華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031834号“华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31302号“德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25804号“德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商标产品照片、百度百科相关介绍、申请商标所获荣誉、广告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三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6年8月15日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不予撤销。2017年5月15日我委在撤销复审中决定该商标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所作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由我委决定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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