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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17092号“ALU BRAS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5-03 12:37:06    0670网络整理    2584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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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17092号“ALU BRASI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71号

   

  

申请人:台州白云吉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人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7092号“ALU BRAS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含义,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0604号“A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5340号“A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85343号“A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92546号“ALU TRU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61532号“ALU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22961号“ALU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010666号“Leading A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识别主体、读音、含义、外观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BRASIL”并非“巴西”,而是代表“巴西利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5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2、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3、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均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ALU”与引证商标一“ALU”、引证商标四“ALU TRUSS”、引证商标五“ALUTECH”、引证商标六“ALUMARK”、引证商标七“Leading ALU”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箔;金属片和金属板;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铁路金属材料;铝丝;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金属标志牌”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制的非电动缆索和金属线”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属栓;金属支架”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配件”、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铁路轨道用金属材料;金属标志牌”、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铝”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在以上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天花板;铝塑板;金属挡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金属天花板;铝塑板;金属挡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BRASIL”译为“巴西”,为外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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