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56118号“MUSIC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45号
申请人因第18656118号“MUSIC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3115号“MU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902号“MODI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的企业介绍及获奖清单、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7年2月10日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予以撤销。2017年11月8日我委在撤销复审申请中决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由我委决定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整体识别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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