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45867号“CP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3 1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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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45867号“CP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821号
申请人因第19945867号“CP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57011号“C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06948号“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C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所与人商谈以期获得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的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不予撤销,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PI”与引证商标一文字“CPI”、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CPI”相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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