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91081号“Maison Mich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812号
申请人因第19391081号“Maison Mich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322862号“MAISON MICH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被依法转让至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573808号“MAISON MICH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李 娟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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