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20793号“VIT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34号
申请人因第16420793号“VIT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050988号“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9573号“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上存在一定差异,指定使用商品也不尽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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