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71532号“奕萃Just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2 13:17:12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03
关于第15771532号“奕萃Just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19号
申请人因第15771532号“奕萃Just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21099号“Justice 正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有所区别。二、引证商标已经超过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JUSTICE”、"ZHENGYI "的解释、申请人网上商店网页、引证商标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百度搜索结果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我委撤销复审决定其在“鞋扣(鞋链);服装扣;鞋扣;提包卡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在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在“鞋扣(鞋链);服装扣;鞋扣;提包卡锁”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Justice”与引证商标英文“Justice”相同、引证商标中文“正义”中英文含义相对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搭扣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扣(鞋链);服装扣;鞋扣;提包卡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搭扣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搭扣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绣花饰品、头发装饰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绣花饰品、头发装饰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搭扣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1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