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526327号“quasfe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5-02 1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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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526327号“quasfe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00号
申请人因第17526327号“quasfe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90067号“as aquasfer valvole a sfe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61674号“aquasf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61797号“as aquasf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正在通过转让程序统一申请商标与上述三件引证商标的权利主体;申请商标与第4289927号“A艾美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17890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尚未转让至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所有人名下。
我委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特征及整体构成有所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quasfer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aquasfer”、引证商标二“aquasfe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quasfer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aquasfer”、引证商标二“aquasfe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管用混水龙头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quasfera”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字母部分“aquasfe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quasfera”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字母部分“aquasfe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排水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11、17、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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