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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

2018-04-28 14: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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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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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在市场竞争中可以充分发挥宣传的功能,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就会得到人们的广泛信任,起到维系和扩大顾客的作用。商号常常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商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商号权是密不可分的。

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是商号所有人依法使用、转让其商号并禁止他人滥用的权利。商号权作为商号在法律上权利的表现形式,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它的功能在于保护和促进商事交易,消除商事活动中的弊端和消极因素,实现商法中所规定的商号的价值。

对商号权的性质,人们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是一种人身权,商号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是商事主体人格权的象征。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是一种财产权,因为商号权可以成为转让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作为人身权,商号权具有与姓名权相同的排他效力;作为财产权,商号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可以转让。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商号权有以下特征:1.公开性。商号如同人的姓名,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个标志,商号不仅需要登记注册,更要向社会公开,在营业活动中更要让他人知晓。2.排他性。商号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只有商号权人才能使用其商号,他人未经商号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商号。3.不可单独转让性。商号是具有自身财产价值的东西,可以转让给他人,但如果商事主体一边继续营业,一边又转让这个商号,那就会在商事主体的问题上,使公众产生严重的误认,所以商号不可单独转让,一般只限于和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商事主体在停止营业后转让。

商号一经登记注册,商事主体便拥有了商号权,有人认为只有信誉良好的企业享有商号权。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商号权是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商号专用权,只要商号被注册,商号所有人便可对注册了的商号主张权利并禁止他人使用,所以商事主体所享有的商号权并不以信誉良好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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