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51626号“微吸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7 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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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51626号“微吸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46号
申请人因第20251626号“微吸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独特的代表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举证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结构一致而成功注册的案例,充分说明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商标标识作用。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用于产品包装、外包装及说明书的相关图片;2、相关产品加工合同、出库单、发票等;3、相关销售合同;4、相关宣传推广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微吸收”组成,指定使用在“肉松”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功效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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