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80560号“LIFE IS TAKING A
STAND AND DRINK COFF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49号
申请人因第20280560号“LIFE IS TAKING A STAND AND DRINK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88242号“Stand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无论是整体外观、还是英文单词,都存在显著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二个商标不构成相同近似。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LIFE IS TAKING A STAND AND DRINK COFFEE”及图形组成,其中“STAND”字体较大且较为突出,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而引证商标英文“Stand Food”,其中“Food”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部分亦为“Stand”,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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