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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商标转让程序的几点建议

2018-04-27 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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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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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引起的特殊的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原告A公司(2001年1月由B公司变名而来)到商标局办理变更人名义手续时发现B公司名下的五件商标已经由被告C公司于2001年6月、7月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原告便私刻B公司印章于2001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将上述五件商标中的其中两件转让给自己的申请。

商标局分别于2001年9月和2002年2月核准上述申请并予以公告,从而造成该两件商标“一标二主”的局面。

原被告就上述商标的专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庭调查中原告还请求法庭鉴定被告转让申请书中的B公司印章的真伪,此案正在审理中。

虽然此案还没有定论,但其中暴露中的转让程序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有关法律法规表明商标局对商标转让仅作形式审查:商标局对转让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章戳是否一致不予实质审查,概此不在其权限范围内;其对符合形式要件的转让申请一概视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反例,按照民事争议诉至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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