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29621号“PURE SER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6 16: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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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29621号“PURE SERI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16号
申请人因第20229621号“PURE SE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其独创,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11725号“GOLDEN 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49260号“碧珍 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25491号“塞托凯 PURE PHYTO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27504号“芙知绯色 PURE SUPPL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75659号“PURE · 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525817号“AUSTRALIAN 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尚未核准注册,其在先权利不稳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我委以商评字[2017]第0000101236号撤销复审决定在擦亮用剂、研磨材料、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被商标局以(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7193号决定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两份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PURE”,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的新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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