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764005号“MOB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74号
申请人于2016年05月27日对第10764005号“MOB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第3082745号“o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宣传和使用已成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为“香波;护发素;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评审委托书;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3、申请人厂房、生产线图片;
4、引证商标最早使用证明;
5、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6、行业协会证明;
7、申请人及相关公司2009年-2012年国地税证明、统计证明及财务审计报告;
8、申请人国内外销售网络图及主要客户一览表;
9、申请人及相关公司2009年-2012年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及加盟店图片;
10、申请人及相关公司2009年-2012年投入广告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11、申请人及相关公司2009年-2012年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图片;
12、申请人近年来所获的的荣誉;
13、申请人商标管理制度、商标维权情况;
14、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注册情况。
1、争议商标由被